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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課規定與學則說明


本學程碩士論文品質管控機制,主要依據「研究生聘請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作業要點」「論文審查辦法」進行管理。
研究生從入學至畢業,需依序完成以下 五大階段 之流程:

STAGE 01

📌 聘請指導教授

研究生須於入學第 2 學期期末考週前,提出「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」。

STAGE 02

📝 提出口試申請

應於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論文口試申請。經核准後,須檢具論文初稿及原創性比對報告,送指導教授簽名同意,並交由「論文審查機制委員會」審議。審查符合規定後,始得舉行學位考試。

STAGE 03

⚖️ 委員會審議機制

論文審查機制委員會由指導教授推薦,經學程主任聘請學程內教師擔任。委員以 3 名以上為原則(學程主任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),由學程主任負責召集。委員會應於 3 週內審查完畢,並提出審查意見。

STAGE 04

📂 備妥學位審查文件

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審查,應檢具以下四項重要文件:

  • 研究生論文審查申請表。
  • 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 (相似度不得高於 30%)
  • 已公開發表之學術論文 (國內外研討會或期刊合計至少 1 篇)
  • 碩士論文初稿成冊 2 本。
STAGE 05

🎓 畢業口試審查

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。將由學位考試委員 3 至 5 人(包含指導教授,且其中須含校外委員 1 至 2 人),共同進行論文答辯之口試審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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