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課規定與學則說明
本學程碩士論文品質管控機制,主要依據「研究生聘請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作業要點」及「論文審查辦法」進行管理。
研究生從入學至畢業,需依序完成以下 五大階段 之流程:
STAGE 01
📌 聘請指導教授
研究生須於入學第 2 學期期末考週前,提出「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」。
STAGE 02
📝 提出口試申請
應於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論文口試申請。經核准後,須檢具論文初稿及原創性比對報告,送指導教授簽名同意,並交由「論文審查機制委員會」審議。審查符合規定後,始得舉行學位考試。
STAGE 03
⚖️ 委員會審議機制
論文審查機制委員會由指導教授推薦,經學程主任聘請學程內教師擔任。委員以 3 名以上為原則(學程主任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),由學程主任負責召集。委員會應於 3 週內審查完畢,並提出審查意見。
STAGE 04
📂 備妥學位審查文件
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審查,應檢具以下四項重要文件:
- 研究生論文審查申請表。
- 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 (相似度不得高於 30%)。
- 已公開發表之學術論文 (國內外研討會或期刊合計至少 1 篇)。
- 碩士論文初稿成冊 2 本。
STAGE 05
🎓 畢業口試審查
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。將由學位考試委員 3 至 5 人(包含指導教授,且其中須含校外委員 1 至 2 人),共同進行論文答辯之口試審查。
